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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基本的外汇交易策略

中型或者大型交易商

中型或者大型交易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 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 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 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 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 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 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 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 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 列示。

第八条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 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 措施进行: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 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 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 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 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 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 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 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 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 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 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 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 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 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 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 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 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 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 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 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 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 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 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 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 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 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