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DeFi中的无常损失,如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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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备虚拟货币报税,加密收入美国交税
1. 表1099B, 1099K 和1099-Misc
虚拟货币平台已经被IRS要求给用户issue 1099B。如果有超过$20K的proceeds及大于200比transactions,平台也会issue 1099K表格。如果有人用虚拟货币来支付提供的服务,价值超过$600,支付的人必须issue 表1099-Misc。这些1099系列的表IRS也会收到一份copy,因此IRS会知道这些信息。
2. 传票
IRS可以像平台/provider发传票要提供用户信息。信息包括名字,地址,税号,地址,生日,交易明细等。
3. Schedule 1 Virtual Currency Question
IRS会在1040 Schedule 1里问taxpayer是否拥有虚拟货币。
如何报虚拟货币收入?
- Business Property 商业资产;
- Investment Property 投资资产;
- Personal Property个人资产。
根据IRS的guidence, 虚拟货币的Basis等于收到虚拟货币时的市场价格(Fair Market Value)。
IRS 规定,报税人需要上报所有与加密货币有关的交易(Transactions),来决定收益或损失。但是加密货币的交易有时候很难追踪,尤其是日内交易(Day Trader),工作量可能非常巨大。如果您想合理避税,八屋会计事务所可以为您服务。
- 1. 用虚拟货币做Investment;
- 2.将虚拟货币用在Business 中
- 收到虚拟货币作为工资,那么跟其他W-2 Income一样,要交Income Tax以及FICA (通过避免交易错误来避免损失 social security & medicare)。这部分应该已经包括在年末收到的W-2里。按W-2正常报就行;
- 若是自己开公司或者Self-Employed,那么收到的虚拟货币为营业收入。报在公司的Tax Return(自己开公司)或Schedule C(Self-Employed)上
- 自己开公司或Self-Employed,付虚拟货币给他人做商业用途(买机器,付租金等),若所购买的机器所付的租金的数额(A)等大于当时购买比特币的价格(B),此时会有Gain。商业支出Business Expense等于当时购买比特币的价格B,Gain(A-B)为Capital Gain。如果A小于B,那么此时有了Loss。商业支出为A,Loss(B-A)为Capital Loss。这些报在公司的Business 通过避免交易错误来避免损失 Tax Return上。
美国国税局强调:“作为工资支付的虚拟货币的 FMV 必须缴纳联邦预扣所得税,联邦保险缴纳法(FICA)税和联邦失业税法(FUTA)税,并且必须在 W-2 表格中进行报告,”
- 有限责任公司的税收,美国公司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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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避免交易错误来避免损失
Growth Track is SGX Group’s podcast series, where we focus on investment and growth opportunities across Asia.通过避免交易错误来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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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级后还是有问题?请 联系我们证券错误交易机会损失的侵权赔偿研究 ——基于证券“乌龙指”事件所展开的理性叙说
摘要: 在证券侵权领域,基于错误交易行为所导致的机会损失赔偿问题一直存在,但现有法律对此似乎并没有过多关注,学术界对于此问题的研究也极为稀少。证券错误交易所引起的机会赔偿,之所以难以实施,究其原因,主要是理论与实践上纠结于“责任与因果关系”如何认定的问题。破解这一难题,需要以侵权方与受损方双向互动的关系入手,通过对侵权方关于注意义务、责任的关联性、避免损害的可能性与受损方关于机会的损失、风险性、损害的确定性等多维视角的分析,来达至逐一厘清的目的。为落实好这一侵权领域的损失如何赔偿的问题,本文尝试提出按比例有限制赔偿的原则,通过因果关系与损害理论、诉讼闸门、成本与收益、私法的价值理念四个方面来论述其合理性,并且为克服此类赔偿标准较为模糊,不易操作的弊端,本文还在基本思路与操作依据、操作方法与限额计算、个案的特殊因素三个方面推出完善赔偿的制度建议,希望以此为基础,能够提出一个较为完善的赔偿方案。
关键词: 机会损失 乌龙指 损害赔偿
事例一:2013年 8 月 16 日 11 时 05 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员在第三笔 180ETF 套利下单时,由于交易的系统缺陷,未经充分测试即投入适用,导致光大证券自动买入大量的成分股,巨资的进入带动了沪市指数的瞬间暴涨。这一现象引起市场剧烈波动,很多投资者误以为市场回暖,而迅速买进大量股票。但之后,光大证券采取弥补措施,市场股价又迅速回落,很多投资者(尤其是散户)丧失了未来可能的盈利机会。
事例二:2007年 2 月 1 日凌晨 2 时,周某在国信证券营业部开户进行股票买卖,通过电话外线委托方式预埋了 21 笔卖出委托参与当天集合竞价。该营业部于当日 9 点将周某的委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买卖申报,后周某发现其部分股票被无故撤单。这一系统的“乌龙指”事件直接导致不能交易而造成了损失。此案经过审理,法院在肯定周某 1036 元直接损失的同时,对于因此事件所导致的机会损失,也予以了一定的支持。
事例三:2005年 12 月 8 日,日本瑞穗的员工误将“ 61 万日元卖出 1 股 J — COM 股票的指令”输入为“以 1 日元卖出 61 万股票”,该员工并没有对电脑画面的警示引起注意,在 1 分多钟之后,使得 J — COM 公司股票股价大幅下降,此种情形迅速引起证券市场恐慌,为了将损失减到最低,相当一部分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迅速抛售股票,结果使得很多投资者损失了未来可能的盈利机会。
事例四:2007年 5 月,新加坡的一位证券交易员误将卖出 40 万个 DBS 权证变为以 0.27 新元卖出 40 万现股,远低于该股票在收盘时 24.50 的收盘成交价,此种情形直接导致新指数开盘就大跌 400 余点,从而造成证券市场的很大一部分投资者赶紧跟风抛售股票,结果使得很多投资者白白损失了大好的盈利机会。
(一)错误交易机会损失“过错”的标准模糊
(二)错误交易机会损失“通过避免交易错误来避免损失 因果关系”的认定困境
(一)侵权方观察
由于民法理论中将故意与过失采用不同主客观标准的弊端,笔者认为在侵权领域应统一两者的认定标准。也就是说,并非只有过失中才存在注意义务的违反,故意之中同样也存在注意义务的违反,只不过两者的程度有所不同而已。由于注意义务分为一般注意义务、办理自己事务同一的注意义务、具有相当知识和经验的人所应具有的注意义务,而基于证券交易的专业性、技术性,其过错的界定应是具有相当知识和经验的人所应具有的注意义务。此外,由于注意义务是具体社会秩序对行为人的法律要求, 而不考虑具体的对象、情景、场合空洞地探讨注意义务则毫无意义。因此,基于证券市场瞬息万变、错综复杂的特点,对证券交易的注意义务应形成一个较为客观的标准,从而能准确地界定侵权方的具体责任程度。具体而言,由于证券错误交易所引起的赔偿,其侵权方注意义务的违反,既要考虑证券整体行业的实际水平与操作标准,也要考虑证券设计系统的技术现状以及在发生故障时的应对水平。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交易标准及管理要求必须达致极致的标准。根据这一思路来判定,如果是因为证券系统现有技术无法克服的问题而引起的赔偿,那么就不能认定侵权人未尽到注意义务的情形,相反,如是侵权方对诸如应当预见的问题而没有预见,对技术的维护、测试未达到行业同行的标准,未尽到勤勉谨慎之义务而导致操作失误等情形,就都应纳入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范围。另外,值得关注的是,证券行业虽已形成了一批较为成熟的技术指引(如《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证券公司集中交易安全技术指 引》),但由于制定这些技术指引的主体不尽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内容,由监管部门制定的技术指引可作为审理的一种依据,而由行业协会制定的技术指引则不具有法律效力。故而,未来可尝试推动行业技术标准的全方位入诉,采用“合法性原则与商事规则优先”的标准来审查。
(二)受损方观察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类已进入风险社会,“在发达的现代中,财富的社会生产伴随着风险的相继产生。”风险社会的概念表明,现有的科技现状确实存在一些无法预见、无法消除、无法克服的障碍风险。高度专业发达的证券电子交易就更加存在着这种风险。因此,考虑到风险社会的现实境况,应当承认由证券系统本身的技术风险所导致的不可抗力的存在。当然这种风险不可抗力的界定标准必须相对明确,在具体把握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完善的技术治理机制,包括内部管理机构、信息安全规则;( 2 )技术人员的配置、技术考核及权责分配;( 3 )硬件设备的质量与维护,包括机房、空调、电力等设施的最优状态;( 4 )关键重要信息的多重保护,严格处于自我加密与防控之下;( 5 )健全的安全防御体系,具备抵御一定外来网络攻击的能力;( 6 )重要数据及信息系统的备份;( 7 )基础设施及信息系统均经过安全的测试;( 8 )健全的风险安全预警、评估、监测机制;( 9 )应急预案的处理机制,涉及到事前、事中、事后多个环节。另外,特别指出的是,在此类侵权赔偿中,经常会出现民事责任豁免的规定(比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 7.7 条规定:“因异常交易情况及本所采取的处置措施所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赔偿。”),这种规定都过于绝对,完全排除了因过错原因导致赔偿的可能性,其合理性值得怀疑。因此,有必要借鉴欧美的证券法规则,适当地区分不同的状态,予以适当的限制。
通过避免交易错误来避免损失 三、求证:基于按比例有限制赔偿的合理性阐述
(一)按比例有限制赔偿:因果关系与损害理论的解析
(二)按比例有限制赔偿:“诉讼闸门”的理论阐释
(三)按比例有限制赔偿:成本与收益的利弊考量
(四)按比例有限制赔偿:私法的价值均衡考虑
通过避免交易错误来避免损失 (一)基本思路和操作依据
证券侵权的机会损失赔偿虽是一个全新的领域,但传统上却属于证券民事责任的范畴。虽然《证券法》经过了2005年的修订,但有所完善的民事责任制度相较于证券市场自身秩序的建构需要来说,其相对疏漏的地方并没有得到彻底完善。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既与证券立法技术上的不周延有关 ( 比如《证券法》第 120 条的规定,就忽略了因人为差错或技术故障所导致显失公平的情况 ) ,也有来自于证券立法观念上的因素。在现有行政监管占主导的证券市场体系中,民事责任制度始终未能发挥应有的功能。因此,要完善证券侵权的机会损失赔偿,进而强化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功能,未来不仅要从立法技术上努力,而且也要在立法观念上有所改变。
(二)操作方法与限额计算
Z= A× L 此处 Z 为赔偿的总额。 A 为机会损失的可能性, A 实质为一个机会减损的百分比。由于此系数较为模糊,应适当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并以中位数 50% 为基准,错误交易行为前的机会率在 50% ~ 55% 之间确定,错误交易行为后的机会率在 30% ~ 40% 之间确定,最后两者相减即可得出机会损失率。 L 为机会不受损失,且完全假使实现时取得的利益。具体来说,如果在一个证券“乌龙指”的机会损失赔偿中,原告方假使机会完全实现时能取得 10 万元经济利益,在错误交易前有 50% ~ 55% 的可能性,在错误交易后仅有 30% ~ 40% 的可能性,两者相减 55% - 40%=15% ,再用 15% × 10=1.5 万元,即为原告的机会损失赔偿额。